出自直銷百科
(一)成立時間
就235 家多層次傳銷事業成立時間觀察,91 年以後成立者有128 家(占54.47%)居首,86 年至90
年間成立者有46 家(占19.57%)居次,80 年至85 年間成立者有37 家(占15.74%)居第三。(表2)
表2 從事多層次傳銷之事業成立時間
(二)實施多層次傳銷時間
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中最早經營是項業務始於民國70 年,其後民國80 年公布公平交易法正式
將多層次傳銷事業納入管理,為多層次傳銷事業找到發展空間。就97 年底235 家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
備實施時間觀察,91 年以後實施多層次傳銷之事業計165 家(占70.21%)居首,其次為86 年至90 年
間實施傳銷之事業計33 家。(表3)
(三)資本額分布
97 年底多層次傳銷事業資本額分布,以1 千萬元至未及5 千萬元之事業為最多,計90 家(占
38.30%),其次為5 百萬至未及1 千萬元之事業計64 家(占27.23%),而5 千萬元以上之事業計36 家
(占15.32%)居末。(表4)
表4 資本額分布
(四)事業國籍分布
依調查結果顯示,235 家多層次傳銷事業中屬外商公司計53 家(占22.55%),其中屬美商之事業
計30 家,屬日商計9 家,另屬香港計5 家,馬來西亞、紐西蘭、新加坡各2 家,荷蘭、英屬維京群島
及英屬蓋曼群島各1 家。(表5)
表5 國籍分布
(五)事業所在地區分布
97 年從事多層次傳銷之事業,其登記所在地區主要仍以北部地區151 家(占64.26%)為最多,中
部地區43 家(占18.30%)居次,南部地區40 家,東部地區1 家。按縣市別觀之,以台北市113 家(占
48.09%)居首,其次為台中市35 家(占14.89%),計占62.98%,主因多層次傳銷係運用「人際網脈關
係」的組織拓展方式進行傳銷,考量設立地點時會以人口較稠密之都會區優先。(表6)
表6 所在地區分布
(六)營業據點分布
97 年底多層次傳銷事業在國內之營業據點(包括報備之登記所在地、業務處、辦事處、展示中心、
發貨中心等)計1,036 處,其中以北部地區413 處(占39.86% )為最多,其次為南部地區315 處,中部地
區273 處居第三,而東部及金馬地區僅35 處居末。
(七)員工人數規模
97 年底多層次傳銷事業員工人數(不含參加人)計4,546 人,平均每家員工數19.34 人。若按員工人
數規模觀之,以5 至9 人之事業計66 家(占28.09%)居首,其次為未滿5 人之事業計59 家(占25.11%)
,10 至19 人之事業有48 家(占20.43%)再次之,而70 人以上之事業有10 家,占4.26%居末。(表7)
表7 員工人數統計
(八)採行多層次傳銷
97 年完全採用多層次傳銷方式之事業計132 家(占56.17%),另43.83%之事業採取多元的行銷策
略,除傳統行銷方式外,並兼採多層次傳銷手法行銷,其占多層次傳銷產值比重29.80%。
(九)加入條件
多層次傳銷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,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,以取得推廣、銷售商品或勞務
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,並因而獲得佣金、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。而所謂給付一定代價,即具
有給付金錢、購買商品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等。
依調查結果得知,235 家事業中97 年訂有加入條件之事業計226 家(占96.17%),就單項之加入
條件觀察,以需繳納保證金或入會費121 家(占51.49%)為最多,其次依序為需訂購產品,計119 家事
業(占50.64%)、需購買資料袋52 家(占22.13%);再觀察需同時具備繳納保證金或入會費及訂購商品
之事業計51 家(占21.70 %)、需同時具備訂購產品及購買資料袋16 家(占6.81%)、需同時具備繳納
保證金或入會費及購買資料袋7 家(占2.98%),另同時需具備前述三項之加入條件之事業計2 家(占
0.85%)。再觀察加入條件之費用,一般保證金或入會費介於50 元.8,800 元,需訂購產品總值介於600
元.43 萬6,900 元。(表8)
表8 加入條件
資料來源
公平交易委員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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